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统计部门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统计系统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市统计局提供。
二、明确工作协调机制
(一)定期提供和公布名单。市统计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相关单位提供我市统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在市统计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对象名单。
(二)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信息反馈。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四)联合惩戒的上下衔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实施本级范围内的惩戒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针对《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号)的惩戒措施,结合有关事权划分,我市各相关单位依法对统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落实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级统计机构)
1. 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 通过广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 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落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落实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相关部门)
(四)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落实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九)从严审查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落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落实单位:市国资委、广东证监局)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落实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