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建议,应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规模、资产状况、经营和盈利能力等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设定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条 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体现灵活性。尤其是要放宽对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的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策略、产品定位、管理层素质、核心技术、发展潜 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关键指标,避免发生因以偏概全和主观判断使中小微企业被“玻璃门”挡在金融市场之外,造成制度性伤害。
同时,她认为,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可进一步强化信用评级对中小微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用。应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信用违约信息交换和惩戒机制,用刚性约束促使企业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端正经营思想,增强诚信意识,树立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