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法院受理该案件的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却犯难了,刘某消失得无影无踪。原来,刘某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因刘某长期在云南边境从事运输工作,对老挝国和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边境的情况比较熟悉,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跨国执法,手续上非常严格,需要层层审批,因此刘某故意将货车登记在老挝国。执行法官既不能未经审批跨国执法,而且就算手续齐全也有诸多不便,毕竟是在国外,案件只能暂时搁置。
某天一大早,该汽运公司的负责人气喘吁吁地跑到执行法官那里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申请人通过车辆定位发现,最近这段时间该车辆位置信息有时候会往返我国云南西双版纳境内和老挝国之间,执行法官立即制定了扣押计划,同时申请人汽运公司先行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高速交警部门以车辆没有通过年审审核、没有缴纳车辆保险及车辆的归属权属于汽运公司等理由请求交警协助法院执行扣押任务。
3月4日,高安法院执行法官也赶到云南省西双版纳高速交警部门,在高速交警的大力协助下,成功扣押了该车辆并将车辆及车辆在老挝国的详细信息带回高安。
车辆回到高安后,该汽运公司负责人说:看到货车停在法院的停车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公司的贷款终于有了着落,要给高安法院执行法官点一个大大的赞。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汽运公司和刘某同意将该车辆进行司法拍卖,该案件将会顺利执结。
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院开展的强制执行工作中,以任何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刘某耍的小套路只不过是给自己心理些许安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及时承担自己所负的案件,恢复诚信才是正道。履行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拒不履行、抗拒履行、阻挠执行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望各位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同样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