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列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给予采纳;3个工作日内不陈述申辩或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凡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列管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进行重点监管,并限制其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畜牧部门评先选优活动。“黑名单”列管期限为一年,并通过当地畜牧兽医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
制度规定列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给予采纳;3个工作日内不陈述申辩或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凡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列管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进行重点监管,并限制其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畜牧部门评先选优活动。“黑名单”列管期限为一年,并通过当地畜牧兽医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