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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文化旅游局旅游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29|来源:信用咸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信用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行业信用“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条 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是指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条 咸宁市旅游委员会负责全市旅游诚信经营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信用咸宁”、咸宁市旅游委员会网站上将旅游诚信“红黑名单”对外发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在公共平台发布,榜单自行发布时间同步或晚于主体平台发布时间,所发布信息与主体平台发布信息一致。

  第五条 咸宁市旅游委员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旅游经营信用方面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第六条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旅游行业信用“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对于被行政机关处于行政处罚的不良信息,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应当在获取其不良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处罚信息进行核实,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将该对象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预备名列,并向其发出警示。

  第九条 对于其他类型的不良信息,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应当在获取其不良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该信息符合公开条件后,将该信息作为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条 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应根据全市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农家乐、导游等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对列入旅游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 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对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咸宁市旅游委员会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作为参考。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咸宁市旅游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做出答复。咸宁市旅游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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