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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厅研究制定的《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应急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广大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等精神,全面深化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构建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降低转型升级积聚的安全风险,化解企业安全责任不实、投入不足、基础不牢、管理不严等突出矛盾,提升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实现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全区各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标对表创建工程,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含油田服务、地质勘探,下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规模以上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企业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到2022年,60%以上的煤矿企业、15%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25%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0%以上的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规模以下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创建目标,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要从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技改项目(含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给予支持。同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和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予以支持,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和评审工作人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信息平台建设和奖励等必需费用,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以奖代补。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评定为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级企业(国家评定)奖励10万元,二级企业(自治区评定)奖励5万元。鼓励各市、县(区)制定政策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进行奖励。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可按照自治区企业奖励标准,对所属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给予奖励。

  (三)落实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加大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力度,融资贷款可参照自治区工业风险补偿基金优惠利率及政策执行。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五)保险费率优惠。经公告达到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工矿企业,按相应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工伤保险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企业下浮30%,二级企业下浮20%,三级企业下浮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企业下浮15%,二级企业下浮10%,三级企业下浮5%。享受下浮费率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不再享受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六)评先选优优先。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时予以优先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单位(集体)和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等的评选。评选自治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中产生。未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各类评先选优中实施“一票否决”。

  (七)严格兑现奖惩。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要求的企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未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非公有制企业,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在自治区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相关评选中不予推荐。

  (八)简化许可程序。危险化学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只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且能够按照整改指令及时整改一般隐患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非煤矿山企业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九)减少检查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减少对标准化企业的日常检查抽查频次,坚决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发现其存在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将未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增加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发现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后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十)强化信用管理。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生产“红名单”认定的重要依据,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实现信息查询、公示服务、监管联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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