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乌兰察布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五)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以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并在《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四、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474—8324327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