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效推进“信用修复 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7|来源: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效推进“信用修复 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信用办和经开区信用办:

现将《常州市高效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高效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高效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原则,更好发挥信用体系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作用,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常州答卷提供坚实信用服务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化长效化治理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信用修复质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托现有平台完善信用修复指引,充分发挥系统平台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企业“一次申请”“一网办理”。到2024年底,进一步降低我市严重失信主体和受行政处罚企业数量占全市注册企业比例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信用修复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托“信用中国(江苏常州)”门户网站、“政企通”微信公众号等,完善信用修复指引模块,让企业厘清信用修复流程,知晓需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避免一件事多次办。

(二)强化信用修复全流程服务。依托《在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建立“三同步”工作机制》,在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民法院施行“两书同达”“一提醒三督促”工作,在向行政和司法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和纳失环节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信息修复提醒函,告知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由被动修复转变为主动修复。

(三)加强信用修复精细化服务。举办2024年度企业信用修复公益培训班,通过政策辅导、现场对接、交流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信用修复政策适用、流程操作等问题。利用小班化培训模式,现场指导企业填写修复材料、现场审核内容,保证企业修复申请提交即通过,提高企业失信整改的意愿和修复信用的积极性,降低修复制度性成本。推动广大市场主体注册市政企通企业信用预警小程序,针对满足最短公示期可修复的违法失信主体推送信用修复提醒,让修复提醒精准直达信用主体,助推违法失信主体及时恢复自身信用。

(四)持续推进信用修复结果的互认机制。根据《关于建立“信用中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的通知》,完善信用平台网站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修复结果互认机制,加强两个系统间的协同共享,解决市场主体一次处罚多次修复的情况,实现修复申请材料线上获取、修复流程线上办理、修复结果线上反馈和动态共享。

(五)开展高频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存在高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通过开展约谈、强化监管、挂牌督办、净化市场等一系列措施,治理和遏制部分市场主体的高频失信行为,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加快失信行为整改。力争将每月的高频失信主体数量占全市存续企业总量的比例降为零。

(六)推广应用“信用中国信用修复辅助工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应用,以小程序为载体,经企业授权后用户快捷完善资料,系统自动生成完整修复材料,通过“繁事简办”“简事快办”,实现企业信用修复全程“零接触”“零跑腿”,持续激发企业活力。

(七)探索制定出台“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制度。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完成修复后,因第三方平台未及时更新修复数据,相关失信信息仍有可能在其平台上继续公示,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相关采购方等可能会查询第三方的公示信息。考虑该情况,市信用办可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以证明失信主体已完成“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情况,或向第三方平台函告删除其相关失信信息。

(八)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修复制度,各行业部门要依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信用修复办法,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推行涉企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首次违法免罚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聚焦异地纳失、税收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退出等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共治机制。严格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不得以政府规章、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认定标准。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名单的预先提示和失信预警制度,有效控制严重失信主体增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加强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级层面建立常态化工作调度机制,将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分工,确保信用修复专项服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系统支撑。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和各部门信息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共享。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及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浓厚工作推进氛围,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文章高级搜索
 
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10-56200836

13240083111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