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环规字〔2022〕1号)(详见附件1)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持续改善环境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的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强排污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提升环境保护监管效能,助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加快推进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与评分标准
(一)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范围:
(1)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2)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3)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5)其它按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具体名录详见附件2。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列入此次拟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须参加环境信用评价,同时鼓励市内其它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二)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执行。信用评级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
三、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式
(一)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评价结果反映企事业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环保信用状况。
(二)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程序。执行《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评价准备、初步评价、初评公示、异议申诉、异议复核、结果公布等。
四、工作要求
(一)儋州市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儋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委托第三方生态环境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分值计算等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二)各企事业单位需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于2024年3月4日前将本单位联络人信息报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箱(wlx123456@hainan.gov.cn),并要求本单位联络人扫码进微信工作群(群二维码详见附件4)。如有名录修改意见或自愿参评的企事业单位,请填写附件3于3月4日前反馈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箱(wlx123456@hainan.gov.cn)。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于2024年3月10日前登录省环保信用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如发现造假情形,直接取消其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评定资格。
(四)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后,将公开发布企事业单位初评结果,并接受企事业单位申诉。企事业单位信用评级最终结果公示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录入环境信用管理系统联合惩戒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环保诚信单位激励措施
对环保诚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3.鼓励媒体对环保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诚信典范。
4.降低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5.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6.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环保警示单位约束措施
对环保警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3.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等。
4.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三)环保不良单位惩戒措施
1.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2.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4.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等。
5.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6.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企事业单位最新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共享
评价结果同步抄送发改、市场监管、银行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市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合理依托信用海南系统、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等,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