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消息,《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唐山市将“信用唐山”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连续两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6月、7月和8月连续三个月综合信用监测排名占据全国第一名,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力推动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建设步伐、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定坚持精细化、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
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评价、失信问责等机制,加强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债务、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拖欠治理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指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纳税、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电子商务、流通服务和社会中介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建设,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信用约束机制。此外,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强调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
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区域信用合作。《条例》第六条明确“本市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第十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为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而不懈努力。
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围绕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全力打造更多更好的中国式现代化唐山场景”的要求,《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场景。”为打造信用场景提供了法制支撑。
构建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进行了明确;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通过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被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能够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