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院提交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并将屏蔽情况推送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对符合破产条件且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可向本院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申请屏蔽失信信息,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四、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五、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在《律师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六、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材料统一提交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一楼信访接待窗口。
八、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