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两区”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机构在数据资源整合分析、风险评估预警等方面的专业作用,有效支撑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创新应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我局拟组织开展社会化信用评价试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和意义
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在推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方面的作用,促进政企数据融合共享和信用创新应用,构建社会化信用评价服务体系,打造信用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新生态,结合我市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场景对信用评价(包括资信评估、风险预警)服务、技术及相关社会信用数据的需求,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广泛参与,聚合数据、技术、人才要素,共同研发关键技术、方法和评估模型,为各行业和领域重点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场景)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并从每个场景遴选1-2个信用评价优秀服务方案。
二、活动时间
本次社会化信用评价试点活动时间为:2023年4月8日至10月30日。
三、活动安排
(一)自愿申请。社会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参与,填写申请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申请报名时间2023年5月8日截止。
(二)资料审核。对社会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专家评议。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评选符合参与试点活动条件的社会机构。
(四)场景评价试点。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以及数据专区、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等社会信用基础设施,连接政务数据、社会数据资源,开展各试点应用场景的算法验证、模型演练和优化等工作。
(五)评价结果评议。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对场景评价试点结果和落地实施方案进行评议。
(六)活动总结。2023年底前举行社会化信用评价试点活动总结,发布“北京市社会化信用评价试点活动”优秀成果,并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等渠道向社会宣传。
四、参与机构及条件
社会机构可申请作为本次活动的信用评价机构、社会数据资源机构,也可申请同时作为以上两类机构角色参与本次活动。
(一)信用评价机构
申请作为信用评价机构参与本次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主体。
2.具有较强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估、监测预警技术能力。
3.具有稳定的信用评价专业人才队伍。
4.所使用的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落地转化可行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具有比较丰富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估、监测预警等业务实践经验和典型信用应用案例。
6.具有保障信息数据安全的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
7.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8.具备资质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院校以及“北京市信用联合决策咨询机构”单位优先。
(二)数据资源机构
申请作为社会数据资源机构参与本次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主体。
2.社会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稳定、合规,具有良好的数据完整性、时效性。
3.具有保障信息数据接口对接和数据共享服务的技术条件和保障信息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核查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的业务条件。
5.具有加工处理和挖掘分析等技术能力。
6.具有比较丰富的数据科技业务实践经验和典型信用应用案例。
7.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各社会机构参与本次活动填报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成果。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合作机构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透漏本次活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获知的非公开信息。
(三)请各单位于2023年5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王昊聪、侯玥;联系电话:55578570,13207539396,联系邮箱:houy@zcpa-zg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