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方案》明确,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根据《方案》要求,行政机关应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细化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涉企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方案》还规定了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开展经营、监督管理等6个标准流程,明确要求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将申请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