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局在监管执法中,探索如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行“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解决“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问题,我局根据省厅制定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梳理出我局首位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推动行政执法从“严罚式”向“容错式”转变,给予适当观察期,对经营主体实施信用承诺并及时整改的,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背景情况】2023年4月25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王芳经营的门店内发现“50%乙草胺”等14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以及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70元,同时还经营了14个品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3329元,无违法所得。湘西州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及违法所得1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创新举措】本案涉及同一主体多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问题,这与同一主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条款是两个概念。前者违法行为的个数是2个及两个以上,后者的违法行为的数量是一个。对于后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择一重处罚。对于前者,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对行为人的每个违法行为均进行法律评价,后合并处罚,值得探讨的是,对于同一主体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合并处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能参照刑法学领域的“数罪并罚”规则来进行处理也没有相关根据,在本案中,湘西州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法律评价,并分别作出了处罚决定后,将罚没款数额合并执行,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反,合情且合理,值得推荐。
【工作成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保障执法力度的同时,又提升了执法温度。本案当事人有举报他人,并经查证属实,本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既遵守了过罚相当原则,又兼顾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固然必要,但并不是唯一的目的,教育违法行为人以及其他可能的违法行为者不作出同类违法行为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