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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阳泉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和诚信宣传专项活动

发布时间:2025-04-28|来源: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和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 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 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 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相关规定,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盂县诸龙山林场进行了检查。

     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

     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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