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和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 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 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 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的相关规定,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盂县林业局进行了检查。
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
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