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此前,原告文某某已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6日、2020年1月27日非婚生育两个女儿。陈某于2023年3月离开文某某家,两个女儿由文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2023年9月,文某某将陈某诉至名山区法院,要求陈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1500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被告陈某现无固定居所、无稳定收入,抚养能力弱。遂依法判决原告文某某抚养两个女儿,被告陈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各500元,至两个女儿各自年满18周岁为止。
原告文某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无法外出务工,生活困难。为妥善解决文某某家的实际困难,名山区法院庚即向区关工委、前进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文某某家中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关爱力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持续对其提供关爱帮扶。区关工委随即联系区民政局等部门落实了帮扶人;前进镇政府组织妇联、司法所等部门入户详细了解了文某某家庭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帮扶、救助措施。
本着救急救难的救助原则,名山区法院依法向两名女童进行了司法救助,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监管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本案中,多部门联动,合力帮扶救助未成年人,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共护其健康成长。
近年来,名山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