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

发布时间:2020-01-09|

  
 一、引言

 

  市场经济以法治、信用的方式界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现实中由于缺乏市场规则和缺乏执行规则的资源和手段,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无政府主义,从假冒伪劣、地方市场割据、行业垄断到虚假广告和金融欺诈,以及普遍的逃税行为等,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市场体系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完整制度、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手段,制度和规则必须随市场的扩张和交易活动的复杂化而变化。更自由和开放的市场需要更多和更严格的规则,市场扩张后的交易活动增加,导致了新的监管机构的出现以保证市场规则得到遵守,市场秩序得到维持,交易费用和社会福利损失得以减少。有效运作的市场经济受不同层次、领域的网络式制度体系约束,依靠法律和利用诉讼的成本较高,必要的信用监管是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遵从公开、透明、专业等诸项原则的现代信用监管制度,引入更严格、更完善的市场规则,有利于倒逼政府行政行为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的转变。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浙江省结合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数字化转型,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应用等方面开展诸多工作,初步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总体框架,受到李克强总理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必要对现阶段浙江信用建设模式进行总结提炼。

  二、浙江省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关键:

  “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失信行为信用监管重点在于部门间联合、协调一致采取行动,部门联合的效果决定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效果。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致力于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方面,通过各监管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联合行动,降低监管成本。

  另一方面,如果信用主体失信,某一监管部门不施行惩戒,则因此会被外界认为信用监管缺位,其监管部门的声誉等会受损,从而迫使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协同,积极监管,配合其他部门打击失信行为。

  浙江省信用监管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中是基础性模块,与政府各部门是相互交叉和协同关系,通过信用数据归集的全面性和业务协同的有效性,降低不同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程度,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公正监管格局,逐渐构建起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浙江省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在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和业务协同机制,促进数据归集的全面性规范性和信用协同的常态化动态化。

  三、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

  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核心在于打破部门信息孤岛,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精准性。在浙江政府数字化转型中信用监管是基础性、通用性和泛在性模块,主要任务是:

  在数据资源系统层,依托公共信用库,归集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加工形成的信用产品纳入信用产品主题库。

  在应用支撑系统层,开发信用数据共享接口等信用工具。

  在业务应用系统层,信用产品通过信用工具为部门提供信用服务,实现业务协同。

  (一)数据共享机制的构建

  通过信用数据共享,形成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等信用产品,为各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一是建立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5类主体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截至2019年6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覆盖企业239万家,18周岁以上自然人4233万人、社会组织5.4万家、事业单位3.4万家、政府机构4853个,其中政府部门4753个、地方政府100个。《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涵盖46个省级部门、169个信息项、2648个数据项,形成标准化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四类主体评价结果实时更新,政府机构按季度更新。

  二是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红黑名单为依据开展信用联合奖惩,截至2019年6月已归集红黑名单信息349.9万条,红名单覆盖3个部门,共计3类232.7万条,黑名单覆盖21个部门,共计22类117.2万条。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办理系统中,在进行许可办理、资金给付、荣誉认定等行政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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