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如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如皋市人防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在建筑总平方案稳定、承诺项目指标信息准确的前提下,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人防许可审批。
《办法》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对于项目用地性质、各类功能建筑的面积等可能影响许可结果的信息,可以要求申请人同步提交补充说明,并且承诺真实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事后监管办法:一是核发人防许可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或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人防许可决定。二是建设过程中总平方案调整的,申请人应同步考虑人防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并及时申报人防许可变更手续。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人防许可决定。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是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且两年内不得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防许可。
《办法》对被审批人实行信用管理,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如皋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