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申请人刘某在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导致刘某右侧输尿管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刘某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宛城法院一审判决宛城区某医院支付刘某赔偿款184651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医院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2021年2月5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障残疾人士的健康权益尽快实现,并考虑到被执行人具备完全的履行能力,宛城法院执行局按照案件繁简分流规则,将该案分流到简案速执程序启动快速执行。执行干警范聪瑞承办该案后,迅速认真审阅了卷宗,立即实施了快速执行预案,以确保申请人能快速拿到全部赔偿款。首先,范聪瑞对该医院采取了网络财产查控措施,并同步通知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与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督促,耐心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说明受害人的实际困况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法院的执行措施组合拳震慑下,该医院在权衡利弊后,主动将184651元的案款打到了法院账户,足额支付了赔偿款。2月26日,该涉民生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有效保障了残疾人士的健康权益。
执行不仅有力度,法官更是有速度,该案从立案到领取全部赔偿款,仅仅用了21天,彰显了执行办案管理体制中集约化繁简分流的重要作用,加快了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残疾人士健康权益的守护,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