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0年始就在萍乡某纸业公司从事普通工种工作。2019年5月李某在工作时因操作不慎右手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为工伤并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与萍乡某纸业公司协商不成,遂向萍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萍乡某纸业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7000元。后萍乡某纸业公司仍未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萍乡某纸业公司一直在当地顺畅经营,业务频繁,理应有相应的银行往来。遂通知被执行人来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的同时立即发起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果不其然,查控当天便发现该公司账户有余额110000余元,法院执行干警立即采取了冻结措施。
第二天萍乡某纸业公司便派员工来法院了解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并提出可否予以和解,且因账户被冻结影响企业发展,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措施。执行干警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但未成功,便告知该公司若想账户尽快解除冻结可先行主动偿付本案标的款,但该公司迟迟未做回应,且找理由拖延,法院执行干警遂于网络冻结十五天后将冻结的78000元强制扣划并支付李某赔偿款及执行费。至此,一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历时十五天顺利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