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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局内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开展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09|

  
 根据《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8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3号)以及国家各相关部委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应用领域

  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按照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或者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信用查询方式

  进入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永州”(网址:http://www.yzcredit.yzcity.gov.cn),登录各单位联络员账号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息反馈流程

  对于非信用“红黑名单”,系统会自动予以反馈。以下信息应及时反馈:

  (一)经查实属于严重失信“黑名单”对应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

  (二)经查实属于诚信典型“红名单”对应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情况;

  (三)对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主动发现、或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及时告知市公安局信用办。市公安局信用办应及时与市信用办对接和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

  四、 信用记录运用

  市公安局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查询、核查力度,将信用核查贯穿行政管理事项全过程。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和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时,通过核查信用信息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联合奖惩结果。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在行政管理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较高的诚实守信主体,给与优先选择,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在行政管理领域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总体评分中予以信用减分,并重点考察其申报条件及履约情况,出现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从严审核审批,着重监管。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信用核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重大事项报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应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内容,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二)强化信息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涂改、伪造信用报告,或明知信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仍使用原信用报告的,要按照行业管理措施进行惩戒,并将该行为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永州”和永州市公安局政府网站予以曝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公安局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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