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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个人瞒报疫病史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失信惩戒

发布时间:2020-02-17|

  
 2月13日,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共 18 条,从满足全市人民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出发,围绕疫情防控工作的原则要求、政府及社区(村)的职责、应急管理措施、防控义务、捐赠及志愿服务、信息报告及宣传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政府及相关机构可采取十二方面应急措施

  《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确立五级网格化联防联控体系。同时,进一步压实居(村)民委员会的防控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重点领域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这一特别授权有助于针对我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依法开展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这些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十二个方面。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一授权是为疫情防控特别需要时设置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必要、适度"原则,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互相攀比。

  政府征用物资应开具凭证并依法归还或补偿

  《决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情况下的征用行为、防疫物资生产和调度等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疫情防控的关键在于联防联控,取决于全社会能否勠力同心。《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决定》结合我市特点,对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确保港口码头等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作出规定。

  《决定》强调,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排查工作,主动如实提供房屋承租人信息,主动向房屋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报告房屋承租人的健康状况。

  疫情数据信息使用应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决定》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捐赠、受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保障接受、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有关慈善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接受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科学、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决定》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合理设置废弃防护物品收集点,做到规范处置;加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个人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检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决定》强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准确上报、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决定》要求监察机关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因疫情和疫情防控产生的纠纷,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法治保障。

  为强化公民法律责任,《决定》规定,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英勇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保护关爱医务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为此,《决定》对严防一线人员感染,关心和保护相关人员身心健康,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一线物资供应,实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奖励、抚恤、补贴等制度,落实相关人员待遇等作出了规定。

  本市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

  《决定》还针对疫情过后的重点工作提出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依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问题;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能力;彻底排查整治公共卫生环境,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系统梳理储备体系短板,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

  《决定》强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立法计划。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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