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11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5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办法》指出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相关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尚未届满,连续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从最后一次纳入管理并公布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后3年内,再次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再次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公布之日起3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向全社会公开了22项具体联合惩戒措施以及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象移出名单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