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根据《锦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包括非本市注册企业),对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统称有关部门)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 市信用办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市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市信息中心是全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应用工作。承担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应用,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各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二章 信用行为认定
第七条 企业失信行为可划分为重点关注对象和黑名单。已有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等级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少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以上第八条规定的同类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第八条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
(四)被行政机关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被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
(六)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
(八)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
(九)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十)被生态环保部列入环境保护诚信“黑名单”的;
(十一)被有关部门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动产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的;
(十二)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三)被信访部门登记引起重大群访事件的,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伤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十四)拖欠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未履行付款义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