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编办、市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编办、市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就医疗服务领域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 2014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 6 类涉医违法 犯罪活动。这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二)扰乱医疗秩序的;(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 构的;(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资阳银保监分局)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 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资阳银保监分局、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资阳银保监分局、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四)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市公安局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 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