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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9-12-16|

  
  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贯彻执行工作,加快推进黑河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黑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河监管分局、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黑河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河机场分公司、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录入“信用黑河”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黑河”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职权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3.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建议市场监管总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建议市场监管总局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4.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4.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河监管分局)

  5.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7.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河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8.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河监管分局)

  9.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10.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11.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12.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

  13.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14.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黑河海关)

  15.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黑河海关)

  16.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

  17.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18.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20.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河机场分公司、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

  21.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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