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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4|来源:工委管委会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诚信意识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含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审核、发布、惩戒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园区消防部门负责本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审核,协助开展有关失信行为的发布、惩戒及相关管理活动,并根据相关文件认定消防安全严重失信黑名单。

  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审核、发布、惩戒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地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物业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小区被认定为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或造成小区火灾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的;

  (二)个人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经告知提醒仍不改正,被予以行政处罚两次的;

  (三)个人有物品占用疏散通道、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个人阻挡消防车出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经鸣笛拒不礼让的;

  (五)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的场所或非居住场所出租居住,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房屋出租人有本条第五项以外的行为,因违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违规安装防盗窗等影响逃生、救援设施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逃生设施、器材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业主委员会因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火灾事故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物业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小区严重火灾隐患到期未整改或造成小区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个人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被予以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车辆被强制拖离的

  (三)因个人物品占用疏散通道、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之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四)个人阻挡消防车出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经交涉仍不改正并造成后果的;

  (五)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的场所或者非居住场所出租居住,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六)房屋出租人有本条第五项以外的行为,因违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未改正,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七)违规安装防盗窗等影响逃生、救援设施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逃生设施、器材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八)业主委员会因未履行职责,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或街道办(社工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小区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物业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小区发生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因个人违规停车、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引发火灾或影响灭火救援造成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因个人物品占用疏散通道、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之一,造成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个人阻挡消防车出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的场所、非居住场所出租居住,造成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六)房屋出租人有本条第六项以外的行为,因违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七)违规安装防盗窗等影响逃生、救援设施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逃生设施、器材的,造成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八)业主委员会因未履行职责,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或街道办(社工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小区发生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第六、第七条所列行为中,同一类失信行为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或者同一失信等级行为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该失信行为等级上调一个等级。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十条 对于第六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消防部门可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消防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消防部门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生活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将由约谈部门登记,记录到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较重失信行为,依法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政府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三)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四)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分。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信用分减半;

  (五)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第八条所列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不给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七)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八)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九)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限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1年。同时,列入园区信用重点关注名单。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园区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年。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列入园区信用黑名单。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消防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消防部门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公布后,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自公布之日起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且自该失信行为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可以书面申请信用记录修复。经消防部门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消防部门会同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园区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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