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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7|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场主体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切实强化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相结合,坚持放管并重,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二、科学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凡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四川省范围内参与相应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二)消除地区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务,不得要求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等。

 

(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要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对依法收取的各项保证金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返还。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

 

三、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防范规避招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得直接发包。不得擅自扩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范畴,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保障招标人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三)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考虑投标人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四)依法订立工程合同。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切实强化履约监督管理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现场管理。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科学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测,严格执行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保证检测数据和评定资料的真实准确。

 

(三)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将重大设计变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挂靠,禁止一人多证多家单位执业。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诚信数据库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将推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人员信息及信用记录互通共享,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将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纳入省政府信用平台。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应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信用档案内容逐步完善、分阶段填报更新,现阶段立足于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承担项目情况的录入和公开(具体要求见附件),逐步推广至信用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公开、诚信及失信名单公开等。市场主体对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填报情况,将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行政处罚曝光力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通过“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网站公开。

 

(四)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面应用于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日常监管工作。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

 

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一)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市场监管中的事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规章、标准制定和行业指导、行政监督,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项目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

 

(二)改进市场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科学制定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队伍力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三)强化依法依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增强检查人员廉洁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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