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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3|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发〔2019〕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程度持续提高,办园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2020年达到86%、2025年达到90%、2035年达到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达到80%,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原则上达到50%。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分层分类完成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整体提升。到2035年,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充裕、更普惠、更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优化结构

  1.科学规划布局。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制定全省学前教育布局规划(2019-2035年)总体方案。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在本市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优化城市新区、主城区扩张区域、新建大中型住宅小区和安置区等热点区域的公办幼儿园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以下均需各市县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办园结构。各市县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原则上要达到50%,已达到50%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占比。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置特殊教育幼儿园,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市到2020年年底前各建1-2所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探索设立国际幼儿园或双语幼儿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二)多措并举,扩大供给

  3.积极挖潜扩大增量。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安排,加快推进新建、改扩建公办园建设,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行政办公用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移交市县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对口帮扶等形式,扩大优质资源规模。推动“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落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残联)

  4.大力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琼建房〔2019〕70号),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落实好《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19〕107号)有关工作部署,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扎实推进乡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市县在落实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村一园”工程,先在较大的行政村和居各建1所公办幼儿园,具备条件的在每个行政村和居至少建1所公办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从2019年起,试点将“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普惠性幼儿园”列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9年8月底前,修订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和扩大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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