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息采集使用管理的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19-12-2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息采集使用管理的意见(暂行)

  青政办〔2019〕1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不断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使用政府信息行为,进一步提升运用政府信息深入了解基层、科学决策、狠抓落实的综合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要求,有效规范采集使用政府信息行为,坚决纠正采集信息内容过滥、频次过多、多头重复填表报数和层层报材料的现象,切实减少和规范要求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类信息的行为,着力营造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群众支持、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根据信息不同类别、时限要求、重要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科学、分级负责、要求明确、流转高效、规范统一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采集精准化、高效化、规范化、便捷化。

  提质增效。采集政府信息要一次性提要求、严格规范印发文件,不断精简文件、信息、数据、简报,突出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切实减少数量和频次,提高质量和效率。

  安全可控。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采集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目标任务。 

  坚持以减量、提质、增效为目标,2020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集中采集、基层单位审慎填报、有关单位分类使用,基层单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反馈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多头报送、重复报送政府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形成政府信息采集统一化、分类科学化、使用便捷化、报送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接受、群众满意、优质高效、上下协同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规范政府信息采集使用行为 

  (一)规范采集使用政府信息内容、类别及要求。 

  明确内涵。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合理分类。将政府信息分为五类:第一类,基础类信息(包括自然地理、资源环境、人口民族、宗教、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住房交通、物产名胜、历史史实、领导班子、干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信息等);第二类,动态类信息(阶段性产生、需定期或实时报送的各类信息);第三类,紧急类信息(各类紧急突发状况信息);第四类,随机类信息(特殊原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采集报送的信息);第五类,内部信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和涉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或其他涉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涉密的信息)。

  统一要求。要求基层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编制政府信息统一采集标准和要素;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有关地区和部门依法列出清单和计划,明确信息类别、填报依据、核心内容、填报主体、公开属性、格式要求、填报渠道、时限要求等要素,实现“绘制一张表,揽尽所有事”。

  (二)规范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政府信息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要求基层单位提供政府信息行为,省级、市(州)级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基层单位提供各类政府信息的,每年需提出申请,列明采集政府信息种类,形成年度采集总体计划或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核汇总,提请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行文程序统一印发采集通知,由基层单位一次性填报,开展集中采集工作。除此之外,原则上一律不得随机、随意印发文件通知,要求基层单位多头重复填表报数。(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责任人:各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其部门办公室主任) 

  1.基础类信息,列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采集、集中报送。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提交的基础性信息(包括名称、内容、范围、时限和质量等)按上一年度采集填报的范畴,经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采集填报。

  2.动态类信息,实行定期更新管理,及时跟进报送。按照“一次性要、集中统一报”的要求,科学研判动态性信息内涵、数量和范围等,合理确定信息报送内容、时限、频次,原则上按月报送,不得反复提要求、频繁下通知。经济社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物价、财政收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重要基础信息或特殊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渠道报送及公开;其他实时或阶段性产生、需定期向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采集的动态性信息,实行按周、旬、月、季、半年、年度或国家要求的频次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将该类信息采集计划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3.紧急类信息,实行当日办结管理,第一时间报送。对于突发、紧急状况信息,应当按照应急信息处置要求,第一时间整理,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一时间流转处理,一律不得延报、误报、漏报。

  4.随机类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精简便捷报送。确有特殊原因、特殊情况和突发情况需要基层单位报送随机类信息的,要说明原因、依据、内容和信息用途,特事特办、随来随办,并在事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规范和精简随机性要求基层单位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在保证信息质量和符合涉密信息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能采用网络渠道(电子邮箱、即时传输软件)流转的,尽量采用网络渠道传递,不得要求基层单位提供纸质版,做到能少则少、能减则减、规范严格、方便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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