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省有关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后续将配置在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省有关单位可使用分配的账号登录“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查看本单位目录,并根据系统指引和目录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
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梳理市级单位职能的基础上,参照省级目录,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制定完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报送我委。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管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2023年11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严格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会同省有关单位(部门),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省内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
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5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职业和从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拒不缴纳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和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信息,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本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目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编制本目录依据的本省地方性法规发布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市级目录出台之前,参照本目录执行。
八、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