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食安新规,将对学校食堂开展信用评定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发布时间:2024-01-22|来源:齐鲁壹点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出台的《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将对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归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级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依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或惩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其中A为守信,B为基本守信,C为失信,D为严重失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并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食堂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合格;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合格,或者抽检结果不合格,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规范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落实线上巡查机制,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线上监管;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评定为A级。

  学校食堂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责任约谈的评定为B级。

  学校食堂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一个评价周期内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被依法实施责任约谈2次及以上的评定为C级。

  学校食堂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一个评价周期内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评定为D级。

  对A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将减少督导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检次数;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可采取激励措施,优先推荐A+级学校食堂获得相关表彰奖励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推荐A+级学校食堂的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

  对B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将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对C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将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增加督导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频次、批次;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调整食品安全员。

  对D级学校食堂,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本级有关部门并报送本级食药安委;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调整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予授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的,教育和相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学校食堂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学校食堂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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