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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京民社发〔2023〕25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登记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相关荣誉信息,以及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模型,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信用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主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采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的方式,科学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与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相对应的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奖优罚劣、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全面记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各自领域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事前信用监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备案、换届、年检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可以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换届申请及其他申请事项时,对社会组织发起人、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进行信用审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第三章 事中信用监管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布公示制度。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主动报送信用信息,自觉依法接受信用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报送系统,提供信息报送渠道。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基于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积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基础,建立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维度开展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积分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基础分值设置为600分,分值上限为950分,下限为35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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