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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4|来源:澎湃新闻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舟山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专项行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的解除。

二、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

被我市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三、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

3.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三)被执行人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四、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消费活动的,经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企业的,应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本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有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信用修复办理流程

(一)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直接递交或邮寄至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对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修复申请,法院将在收到齐备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提出的修复申请,受理法院将在核实书面材料、征信申请执行人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撤销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失信信息,或缩短失信时限,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职能部门,同步修复地方政府信用平台失信信息。

七、失信惩戒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一经查实,执行法院将立即中止对其信用修复,并立即恢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二)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三)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屏蔽或撤销,被执行人因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出具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确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可以向法院提交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删除失信信息;

(五)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九、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路221号,电话0580-2048519。

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11号,0580-2825396。

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56号,0580-3819112。

岱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舟山市岱山县飞舟路5号,0580-4400531。

嵊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舟山市嵊泗县海滨西路15号,0580-559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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