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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4|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为鼓励和引导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正向激励反向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适当增加失信惩戒机制弹性,为失信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提供程序机会,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制定了《临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修复信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为提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信用惩戒。

02

可以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修复信用的情形:

1.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经法院审查后,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2.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停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符合上述情形,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同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予以公示。

03

暂停信用惩戒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取消信用修复资格:

(一)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查的;

(二)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

(三)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04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05

信用修复的申请方式

失信被执行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在工作时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

06

特别提示

信用修复并不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是为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或提升履行义务的能力。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或信用惩戒宽限条件的,将立即恢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临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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