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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来源:顺义区人民政府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发展壮大金融产业,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吸引集聚更多优质金融机构入区发展,结合顺义区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分公司。

  (二)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分公司。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分公司。

  (四)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评价打分模式,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楼宇型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每年享受各类支持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其当年区域贡献的80%;实体型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每年享受各类支持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其当年区域贡献的70%。

  第二章 机构落户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评价标准如下: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资法人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得50分,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得100分,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得200分,30亿元(含)以上的得500分。

  (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外方入资实收资本规模,2000 万元(含)—1 亿元以内的得20分,1 亿元(含)—4 亿元以内的得50分,4 亿元(含)— 10 亿元以内的得100分,10 亿元(含)—20 亿元以内的得200分,20 亿元(含)—30 亿元以内的得300分,30 亿元(含)以上的得600分。

  (三)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得25分,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得50分,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得100分,30亿元(含)以上的得250分。

  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银行类、保险类、证券期货类等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机构的分公司,根据评价结果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评价标准如下:

  机构入区后累计实现区域贡献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之间的得10分,400万元(含)-800万元之间的得20分,800万元(含)以上的得40分。

  第八条 鼓励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政策的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我区,根据评价结果可额外享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评价标准如下:

  如属于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政策全国首例的得100分,属于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政策全市首例的得80分。

  第三章 综合业务发展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经营成果奖励,评价标准如下:

  机构当年实现区域贡献在5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1.25分,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5分,在400万元(含)-8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12分,在8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28分,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40分,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80分,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最高得225分,在1亿元(含)-1.5亿元之间的最高得500分,在1.5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最高得750分,在2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得1000分。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的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经营成果增量奖励,评价标准如下:

  机构当年实现区域贡献增量在5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0.5分,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1.5分,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4分,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12.5分,在1000万元(含)-25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30分,在25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得75分,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最高得150分,在1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得300分。

  第十一条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区域贡献最高得100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金融机构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根据评价结果,可享受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或累计享受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评价标准如下:

  (一)购买区内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0.015分给予得分,最高得分为200分,分三年按40%、40%、20%支付。

  (二)在区外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金融机构当年租金(以10万元为单位)的30%给予得分,累计最高得分为100分。

  (三)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金融机构当年租金(以10万元为单位)的50%给予得分,累计最高得分100分。

  上述三项购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且租房补贴只支持金融机构因实际租赁一处办公场所所支付的租金。自享受本条购租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全额退还已获得补助资金。

  第四章 产融合作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新入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对外实际投资规模奖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享受实际资产管理规模奖励,根据评价结果,可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评价标准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对外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得5分,10亿元(含)-30亿元的得20分,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的得50分,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得75分。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每投资1亿元(含)额外得5分,投资规模不足1亿元的按同比例计算得分,对于已达成返投区内企业约定的,约定返投部分应予以剔除。本项最高额外得75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达到20亿元(含)-50亿元的得3分,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的得7.5分,达到100亿元(含)-1000亿元的得15分,达到1000亿元(含)以上的得150分。

  上述机构在达到更高档次对外实际投资规模或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时,可按该高档次再次评价,评价至最高档次为止,但每次评价需扣除本条以前年度获得的分值。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落户顺义区,可另行根据顺义区关于中介机构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其他配套经营发展支持

  第十五条 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优质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支持力度,可另行根据顺义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为优质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提供机场快捷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优质金融机构加快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应届毕业生落户以及工作居住证。

  (四)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协调区内优质教育资源,为优质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优先解决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事宜。

  (五)建立重点金融机构日常服务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人全过程服务。

  (六)为优质金融机构员工食堂提供肉类供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顺义区的总部企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将旗下的外埠金融机构迁入顺义或在顺义新成立分(子)公司,各项评价指标可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对符合顺义区金融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其发展需要予以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奖励的机构,不再同时享受顺义区其他部门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奖励。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金融机构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支持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金融机构应承诺自100%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之日起至少5年内不得迁出,如迁出顺义区,应退还全部补助款。享受本办法多个政策支持的,以最后一个100%享受本政策支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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