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用电信用等级评价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倡导良好的用电习惯,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临港新片区内电力客户用电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提升、激励约束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电力客户,是指临港新片区范围内与上海市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或建立事实供用电关系的1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用电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政府委托供电公司在开展供电服务过程中,依据客户用电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的等级评价。
第二章 等级分类与评定依据
第五条 本导则所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履约表现、用电行为3类,包括信息真实性、申请容量履约、缴费行为、用电管理、安全用电、违约用电等13项情形,具体见附件《临港新片区用电信用等级评价表》。
第六条 用电信用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D四个等级,总分200分,各评级分段如下:1、A类电力客户:总分181-200分; 2、B类电力客户:总分151-180分;3、C类电力客户:总分121-150分;4、D类电力客户:总分120分及以下。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依托临港新片区综合能源智慧管控平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立客户用电信用档案,内容包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实名制信息;3、失信行为信息;4、信用评价分数与等级分类;5、其他信用行为信息。
第八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规范管理信息归集、更新、发布、应用各个环节。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用电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发展改革处负责将用电信用评价结果逐步纳入临港新片区经济信用平台等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临港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用综合能源智慧管控平台支撑用电信用档案系统的正常运转;浦东供电公司临港能源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提供电力客户用电失信行为清单和支撑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管理部门均有权限通过综合能源管控平台查询用电信用评价结果,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用电信用等级评价参考近12个月内的失信行为,每3个月滚动更新一次,同一失信行为未整改之前不重复扣分。浦东供电公司临港能源服务中心负责对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包括短信、微信、书面函件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依法使用用电信用档案信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章 激励及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客户用电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临港新片区经济信用平台,作为客户申报新片区相关人才、税收、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浦东供电公司临港能源服务中心根据用电信用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A类电力客户适用以下1-2项激励措施,B类电力客户适用以下第1项激励措施:
1、电力能源管家专人服务,包括定期用电安全指导和用电信息一对一咨询等;
2、临港新片区专项快速办电举措。
C类电力客户适用以下第1项约束措施,D类电力客户适用以下1-2项约束措施。
1、能源管家增加用电检查频次,督促失信行为整改;
2、办理用电新装、增容、迁改业务前,需向临港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浦东供电公司临港能源服务中心提交承诺函,各方共同确认通过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五章 信用提升
第十四条 A类、B类电力客户在全部用电失信行为整改完成后,此前被扣除的用电信用分数将即时恢复。
第十五条 C类电力客户在全部用电失信行为整改完成后,此前被扣除的用电信用分数将延迟三个月恢复。若此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该失信行为整改完成后,被扣除的用电信用分数将延迟半年恢复。
第十六条 D类电力客户发生前条情形的,用电信用分数将在整改完成后延迟半年恢复。
第十七条 C类、D类电力客户恢复信用后,在三年内再次发生用电失信行为,导致降为C类、D类等级的,用电信用分数将在整改完成后延迟一年恢复。
第六章 申述处理
第十八条 客户对用电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提出,由建设和交通管理处对其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对客户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认为确有必要更正的,自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更正,并将数据报送给发展改革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导则规定,归集、公开、使用客户用电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客户用电信用信息,侵犯客户合法权益,损害客户信誉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