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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将受罚

发布时间:2021-02-14|来源:中国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行为将受处罚。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包括: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意见》指出,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包括: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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