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努力调解下,一起标的近5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妥善解决。此案因争议内容、事实认定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历经三次开庭,案件难以突破。承办法官在庭前、庭后认真梳理案卷材料、核实证据,庭审中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寻找案件症结,最终将该起案件彻底解决,几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
基本案情: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流域治理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原告认为其为实际施工人,并实际履行了全部施工任务,故请求发包人某投资建设公司、承包人某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庭审过程中原告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给付义务,二被告及第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不认可二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法院调解:承办法官在分析本案后认为,如何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是本案难点,本案涉及保护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及如何厘清几方法律关系且审理周期长等多重问题。
在第一次开庭后,双方争议焦点较大,当事人态度强硬、各执一词,尤其对实际施工主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结算单没有第三人工程建设公司盖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第三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即代表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负责人与二原告存在其他法律纠葛,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且原告又变更了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由此作为案件突破口,依法追加第三人的项目负责人为本案第三人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因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涉案工程施工资料多等问题,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应加强调解,避免双方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及风险。在第二次开庭后,承办法官厘清案件证据脉络,及时联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头开展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分析利弊,了解到第三人个人与二原告的其他法律纠纷关系到本案的彻底解决,积极督促二原告与第三人解决其双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的履行,最终在第三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本案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个人。
督促履行:调解后,因该案涉及三方履行问题,且约定了不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为防止扩大双方的损失及产生新的矛盾问题,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督促,最终该案除质保金尚在办理给付手续外,其余工程款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得到了实质性解决,即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又防止调解成为“纸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