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公司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 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4〕13号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巴市监罚告〔 2024 〕 13 号
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6月4日成立 ,登记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东方珀丽广场,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2月1日变更为柴玉新至今,我局执法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截图,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玉新为收件人邮寄两次询问通知书的挂号信,均因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登记的场所未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没有你公司存在的任何标志,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莫彩霞、张磊 联系电话:0478-8756157
联系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9号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