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2月5日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可靠、体检合格等公众关注的焦点,以及推进家政服务“大数据”共享等措施,规定了4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家政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2.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者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3.家政服务机构为未履行家政服务人员体检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4.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况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
针对《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处罚条款,结合柔性执法的工作导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确定从是否首次违法、是否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众多、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类设置轻微、一般、严重三档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