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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企业公共信用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2-22|来源:中国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2021年2月2日上午,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四楼会议室,举行了《永州市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政府机关、企业经营者、社会团体、法律行业、教育机构、群众等19名代表作为听证代表人,代表们主要围绕各与会听证代表围绕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评价结果运用、企业权益保护等内容,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我局根据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将《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中采纳听证会意见情况汇总如下:
    一、采纳听证代表人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听证会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共采纳听证代表人意见6条,具体如下:
    (一)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建议,将第一条:“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助推我市“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和“一门式”改革”中的“我市”删除。主要理由:《永州市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暂行制度》作为文件标题,起到提纲挈领,统领全文的作用,删除“我市”,语言更加简洁顺畅,且不影响语义准确表达。
    (二)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将第二条“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修改为“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管理等的建议。主要理由: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应用是企业信用评价的目标之一,为进一步涵盖信用评价的主要目标和作用,将“信用评价管理”纳入,使语句表达更为全面和准确。
    (三)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建议,一是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信用办根据市公共信用数据库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修改为:“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信用评价机构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依照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办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二是将第四条:“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设在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删除的建议。主要理由:一是市信用办属于临时机构,信用评价机构表述更为合理,在本《暂行条例》中统一使用“信用评价机构”表述;二是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既包括市公共信用数据库,也有其他渠道,不能限定单一来源。
    (四)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将第四条:“企业和公众可在信用永州网站授权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修改为:“企业和公众可在信用永州网站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理由:一是“授权查询”不是企业和公众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主要方式,大部分查询不需要授权;二是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备查询信用评价结果的业务功能,公众具体采取哪种查询方式或是否授权查询不作规定。
    (五)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将第八条:“企业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分(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分(含)~80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7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修改为:“企业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不满70分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主要理由:用“不满”代替“~”,逻辑更为准确,不易出现误读。
    (六)采纳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将《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修改为:“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延长处理期限30个工作日”。主要理由:“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表述,会导致逻辑漏洞,出现工作日累计计算和界定标准不一,甚至故意拖延的问题。
    二、吸收听证代表人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听证会本着共吸收听证代表人意见2条,具体如下:
    1.吸收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将“《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市信用办’改为‘信用评价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是公共信用评价,因此,将《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市信用办”修改为“公共信用评价机构”。
    2.吸收了听证代表人提出的《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评价对象范围意见。为更明确表述评价对象范围,经研究,将第三条"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修改为“对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简称“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暂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听证会暂不采纳听证代表人意见共5条,分别是:
    1.暂不采纳听证代表关于减少税务、社保、公积金、医保等领域行政处罚,并降低行政处罚分值的建议。主要理由:基于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尽量一致,对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均纳入失信记录,是体现公共信用评价的公平性,且对所有法人企业均采用此标准。
    2.暂不采纳听证代表关于企业占股10%以上的股东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系统的评价纳入评价指标的建议。主要理由:对于银行放贷需而言,占股10%以上股东征信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评价情况是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时的重要参考指标,而本办法是基于法人企业的公共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不能将个别信用应用所需指标全部纳入指标。可以在开展信易贷等应用+应用时再综合相关个性指标具体实施。
    3.暂不采纳听证代表关于将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与企业信用信息挂钩的建议。主要理由:这块内容已在遵纪守法的行政管理信息中体现,不需要单列计分。
    4.暂不采纳听证代表关于增加企业信用抵押贷款额度的建议。主要理由:我市“信易贷”工作正在努力推进中,此建议是在企业信用评价基础上开展的应该,不是该办法需要规定的内容。
    5.暂不采纳听证代表关于提前通知企业评分等级的建议。主要理由:本办法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企业可登录永州市主体管理平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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