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泰发改信用〔2021〕17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大数据局,岱岳区信用信息中心,各功能区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现就探索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普遍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健全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用泰安”城市品牌形象。
二、主要内容
(一)首次告知,督促失信主体事前“修复失信”。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进行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计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对应落实限制或惩戒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网公开,将严重影响其社会公众形象。通过首次告知及后续工作,督促相关市场主体采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方式,积极争取不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二次告知,指导失信主体提升“诚信意识”。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进行告知,在首次告知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要二次告知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有关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等。对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市场主体符合修复条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提供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对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市场主体符合自愿申请基础上,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指导,帮助其尽量减轻失信记录造成的影响。通过二次告知及后续工作,督促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诚信教育等方式,避免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
(三)三次告知,帮助失信主体及时“重建信用”。即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3个月最短公示期、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6个月最短公示期、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每满1年,在二次告知基础上,分别告知尽快履行信用修复程序或及时关注自身信用状况。通过本次告知及后续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单位)公共服务职能,不断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工作,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应用“信用中国”网站一体化在线信用修复平台提供信用修复服务,负责“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中国(泰安)”网站后续修复工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务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二)市司法局,统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牵头指导执法部门编制并审核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程序和告知书样式,加强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探索将相关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三)市大数据局,统筹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完善公共信用基础信息资源库,推动部门(单位)公共信用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
(四)各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服务纳入各行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一种或多种告知方式,研究细化工作流程,尽快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加强市场主体主体权益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全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及时调度了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是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衔接,灵活采取短信、电话、信函、新媒体、集中培训等方式,限期向存量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市场主体告知有关政策,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三)落实奖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绩效评估机制,将有关情况纳入各项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措施、不断引导和激发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市发展改革委:6991691
市司法局:6991219
市大数据局:6996139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大数据局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