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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修复机制征求意见,企业违法失信被罚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1-03-02|来源:中国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如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拟不予信用修复;不过,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等需要,将可通过“特事特办”申请应急状态信用修复。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3月5日。
    何为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记者注意到,信用修复将“分类实施”。也就是说,针对不同违法失信情形,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以此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
    例如,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 3 个月、6 个月和 1 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一般行政处罚,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以外,公示期满6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公示期满1年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提出,有些失信的情形,将不予修复。例如,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将建立应急状态信用修复机制。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企业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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