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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2|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信用办法》?

  推行信用监管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深圳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区的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惩戒,有利于客观反映供应商的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撑,助力深圳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因此有必要出台《信用办法》。

  二、《信用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信用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阐明了政策依据、信用信息定义、主体责任、管理原则、履约评价机制、投标承诺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类别,包括第八至第十一条。主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明确了优质合同信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认定、公示和修复,包括第十二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市、区财政部门信用信息的认定范围,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程序,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的涵义和要求等。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结果运用,包括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类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和结果运用方式,对存在优质合同信息的供应商予以激励,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予以惩戒。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核查与更正、自行采购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等。

  三、《信用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信用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供应商信用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等规定,对供应商信用信息划分为优质合同信息和失信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细分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就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如实响应招标文件以及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事项按照一定形式提供投标承诺,供应商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结果运用机制。供应商存在优质合同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给予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或推送采购人作为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的参考;供应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依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存在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分情形采取“依法依规共享并公示信息”“推送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作为参考”“予以重点检查”等措施进行结果运用。

  四、什么是投标承诺信息?若违反投标承诺将受到何种处理?

  投标承诺信息是指依据《信用办法》第七条,在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明确供应商就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如实响应招标文件以及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事项按照一定形式提供投标承诺的信息。相关信息属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明确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供应商若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信用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列为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五、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信用办法》第九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进行了列举,信用信息范围不限行业和领域,同时设立有兜底条款“依法应予联合惩戒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此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信用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六、什么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二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信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因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信息,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信息;被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告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属于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前者以全国范围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认定依据,后者以本市财政部门告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文书为认定依据。

  七、信用信息公示期“最长1年”“最长3年”“最短3个月”怎么理解?

  《信用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相关信用信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的公示期限,其中,明确了最短公示期的(如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则在公示期内不论发生何种事由,信用公示时长均不得短于最短公示期;明确有最长公示期的(如优质合同信息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最长公示期为3年),则在公示期内除了发生该条款规定情形需撤销不再对外公示外,均按该最长公示期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若处罚期限届满,处罚规定的义务已履行,则不再属于《信用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不再对外公示。对于一般行政处罚信息,若罚款已按时缴清,最短公示期已满,相关信用信息也不再对外公示。

  八、何种情况下需要信用修复?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主要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涉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信用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规定,在第十七条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的信用信息,符合《信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不再对外公示,不涉及信用修复问题。

  九、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如何参考运用供应商信用信息?

  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参考供应商信用信息情况,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予以考量。同时,市、区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对落实《信用办法》给予进一步指引。

  十、采购人在自行项目中如何适用《信用办法》?

  一是供应商存在《信用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采购人应当依据《信用办法》在本单位的自行采购项目中运用;二是对于供应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采购人在自行采购项目中可以参照适用《信用办法》,在编制采购文件中运用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等;三是采购人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信用办法》建立本单位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如将自行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记入本单位的供应商诚信档案等,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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